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畜牧、农牧)厅(局、委、办
可能导致某类人群有过敏反应的食品或以其为原料加工成的食品,须在其标识上单独标注中文警示说明。记者
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OEM产品的标注作出规定 六月二十七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文号】国质检食监函〔2011〕449号【发布日期】2011-06-27
“本产品配料中含有牛奶、坚果及大豆成分,请当心过敏。”这样的“过敏提示”即将登上食品包装。该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