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对涉嫌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行政法规的行 ...
第四十条对检验机构的检验鉴定业务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投诉。【释义】 ...
第三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 ...
第三十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抽取样品。验余的样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 ...
第三十四条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在进出口前,其经营者或者代理人应当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化 ...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进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
第三十二条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 ...
第三十一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 ...
第三十条对装运出口的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 ...
第二十九条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