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代理报检企业、出 ...
第八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按照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 ...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 ...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0月23日 ...
第六十二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法定检验、经许可的检验机构办理检验鉴定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
第六十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没收的商品依法予以处理所得价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
第五十九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 ...
第五十八条未经注册登记擅自从事报检业务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 ...
第五十六条擅自调换、损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施的商检标志、封识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5万元以下罚 ...
第五十五条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适载检验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