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商检标志,对检验合格的以及其他需要加 ...
第五十七条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超出其业务范围。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 ...
第六十二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法定检验、经许可的检验机构办理检验鉴定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
第三十七条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 ...
第五十五条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适载检验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 ...
第三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 ...
第二十条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
第十七条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单办理海关 ...
第十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 ...
第六十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没收的商品依法予以处理所得价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