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 ...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 ...
第二十八条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 ...
第三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
第四十六条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 ...
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 ...
第七条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检验。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出口 ...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0月23日 ...
第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建立进出口商品风险预警机制。通过收集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 ...
第二十四条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