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程序,方便进 ...
第三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
第三十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商检标志,对检验合格的以及其他需要加 ...
第三十四条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在进出口前,其经营者或者代理人应当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化 ...
第十八条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 ...
第十二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代理报检企业、出 ...
第六十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没收的商品依法予以处理所得价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
第五十九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 ...
第五十八条未经注册登记擅自从事报检业务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 ...
第五十七条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超出其业务范围。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