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检验。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出口 ...
第八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按照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 ...
第九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 ...
第十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的规定,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 ...
第十一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自行办理报检手续。也可以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办理报检手续;采用快 ...
第十二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代理报检企业、出 ...
第十三条代理报检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向出入 ...
第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建立进出口商品风险预警机制。通过收集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 ...
第十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 ...
第十六条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 ...